收藏网站网站地图在线留言欢迎光临物流律师网www.wuliulvshi.com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全国服务热线/微信198 6775 3581

聚焦瀛尊,了解更多物流诉讼知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瀛尊新闻 » 原创文章 » 海事海商

简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费支付问题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布日期:2022-01-10 15:09:52【

作为货代企业,运费收入 可以说 最主要的利润来源,所以说更应该关注与运费 相关的法律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谁来支付运费、怎么支付运费,是一个非常实在和接地气的问题。运费的支付方式是比较灵活的,既有可能是由托运人来支付,也有可能是由收货人来支付 ,也就是俗称的运费预付、到付 。对此,编者有必要系统的来为大家整理一下,并阐述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希冀为同行提供更多的参考和帮助。(货代运费纠纷)

我国《海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费支付问题:“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据此,运费的支付问题主要是由以下两个方面构成:

1、由托运人支付运费

正常情况下,运费是由托运人支付,即使约定是由收货人支付运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也并不当然免除。换言之,如果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仍然有权利请求托运人支付相应的运费 如此前所述, 前提是提单没有流转到收货人手中,且收货人没有主张过提货)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就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货代运费纠纷)

在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我国《海商法》第六十九条中所提到的托运人并没有像第四十二条那样区分两种不同类别的托运人。

在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州建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2 017 )粤民终1 3 号】中,作为承运人的华运公司认为,应该通过提单样稿记载载明的托运人及商业发票、装箱单的出具人来认定谁应该是真正的托运人,在本案中,提单样稿载明的托运人是薪中诺公司,尽管建悦司通过邮件订舱、从事委托工作,但 不应该 作为 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海事海商律师)

仍然以上一篇文章所提到的【(2017)粤民终13号】案例为说明, 所以 案中,薪中诺公司为托运人、建悦公司为委托运输的实际托运人(发货人),而华运公司为负责运输的承运人。此时,合同中往往会约定运费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真正支付运费的人会是薪中诺公司(托运人),而不是建悦公司(实际托运人、发货人),后者之所以 称之为托运人,往往是因为她会协助妥善包装和申报货物、办理运输手续,但不承担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的义务。因此,关于运费支付的问题,承运人应该请求托运人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而如果实在 是在 实际托人(发货人)的工作范畴之内对承运人造成损害的,如瞒报危险品、不妥善包装等,那么 托运人就会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的方式予以处理 (即承运人有权选择托运人或 发货人任一 承担责任,随后不能更改 。总而言之,承运人要收运费,必须要找对应该承担运费的人才对,所以在订立运输合同的过程中,承托双方务必要仔细 约定清楚运费的支付主体和支付方式,避免纠纷的产生。(海事海商律师)

2、由收货人支付运费

相比于前者而言,由收货人支付运费比较简单清晰。一方面,承托双方可能约定由收货人支付运费,因为其可能会受到CIF或者CFR的价格影响但是这必须要在运输单证中予以载明,至少要表达出“运费到付”的含义。另一方面,由收货人支付运费并不以收货人同意为前提条件,只要通知他即可 一旦收货人合法取得了提单,并向 承运人主张提货,那么提单权利义务就由收货人受让,那么其也就应当承担 提单所载“收货人支付运费”的义务 。基于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可能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如果确实是由收货人来支付运费的话,一般而言收货人也会提前知晓和明确的。(海事海商律师)

关于我们

【翟东卫专业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2007年起专注于航空运输、海事海商案件已有14年,如今已发展成名专业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的物流专业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均有着雄厚的法学功底、法律素养以及出色的诉讼技巧,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翟东卫律师团队专注于服务国内外物流企业,是各个物流行业协会的高级顾问,百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每年处理物流相关纠纷百余件,业务遍及美国、加拿大、英国、印度等国家及地区,以优质的法律服务及丰富的本土诉讼经验赢得物流业界的广泛赞誉。联系电话:198 6775 3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