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网站网站地图在线留言欢迎光临物流律师网www.wuliulvshi.com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全国服务热线/微信198 6775 3581

聚焦瀛尊,了解更多物流诉讼知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瀛尊新闻 » 原创文章 » 海事海商

申请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案件,船舶所在地海事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海事海商律师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布日期:2022-06-22 15:55:03【

【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2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在有关船舶抵押权的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就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这些争议的来源在于,当原被告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与海事海商并无关系,只是提供担保的是船舶,那么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是否当然的就此享有管辖权呢?

相关案例:

       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实现船舶抵押权案【(2014)厦海法民特字第1号】中,厦门海事法院对这一问题给予解答。被告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对此,本案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错误,应依法裁定驳回申请或移送惠州县基层人民法院,并排斥厦门海事法院的管辖权。


这里涉及到了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理解,财产担保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是否指代的是当地区或县一级的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是否意味着对中级人民法院的排斥,尽管中级人民法院是该案的第一审法院?

法院说法: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海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审理涉及海事海商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案件,审级为第一审,对此可以审理该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并没有排除海事法院的专门管辖,因此,本院受理申请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对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解读不应该把基层人民法院完全等同于区、县一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虽然为中级人民法院,但是对于海事海商案件来说它的审级是第一审,也可以认为是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这细节的差别,应该提请实务人士注意。因此,申请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案件,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享有管辖权。

律师团队: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2007年起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现由30多名专业 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中,有留学生10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能够熟练 书写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够以英文、法文参与商务谈判。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作为物流企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供应商,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2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英国、印度、东南亚、香 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