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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持有人取得货物后能否再向无单放货的承运人索赔?

提单持有人取得货物后能否再向无单放货的承运人索赔?

提单是一种由提单持有人所享有的针对特定货物的物权凭证。据此,如果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提货时不提交提单,承运人有权拒绝交付货物,并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的持有者,即使实践中收货人凭借副本提单和保函前来提货,承运人也不能将货物交付给副本提单的持有者,否则便可能要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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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纠纷律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可否要求变更合同

海运纠纷律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可否要求变更合同

一、适用法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两位主要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同时适用《海商法》和《合同法》,上述两部法律在同一法律位阶,系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未予调整的部分应当适用《合同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运输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种有名合同,在《合同法》第十七章中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在《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中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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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律师简述什么样的条件和要素才能构成共同海损?

海事海商律师简述什么样的条件和要素才能构成共同海损?

在司法实务中,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和要素十分重要。结合上一节提到的共同海损的定义,应该对共同海损本身的构成要件进行说明和解析。根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共同海损必须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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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简述船舶保险中的退保费条款及其应用

海事海商简述船舶保险中的退保费条款及其应用

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3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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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案件,船舶所在地海事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海事海商律师

申请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案件,船舶所在地海事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海事海商律师

对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解读不应该把基层人民法院完全等同于区、县一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虽然为中级人民法院,但是对于海事海商案件来说它的审级是第一审,也可以认为是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这细节的差别,应该提请实务人士注意。因此,申请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案件,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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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涉案保险条款中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如何理解涉案保险条款中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2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可能会选择“一切险”,即除了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之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对于一切险而言,实务中有两个错误的认识需要及时予以厘清: 第一,“一切险&r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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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输中的提单究竟有什么样的证明效力

物流运输中的提单究竟有什么样的证明效力

提单是物流企业在业务中常见的运输单证,几乎所有物流企业都不可避免的接触提单,全面了解提单在法律上究竟有什么样的效力,能够帮助物流企业避免很多业务操作中的潜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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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律师简述如何认定被保险人对涉保货物具有保险利益

物流律师简述如何认定被保险人对涉保货物具有保险利益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可能为同一主体,且必须要对承保的货物享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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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时效中断需要注意什么事项?物流律师

我国《海商法》时效中断需要注意什么事项?物流律师

【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2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98 6775 3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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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律师律师简述|光船租赁的船舶可否被申请扣押和拍卖?

物流律师律师简述|光船租赁的船舶可否被申请扣押和拍卖?

承租人可否申请所属地海事法院扣押另一方当事人光租而来的船舶,是海事和海商实务界中的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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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律师简述|光船租赁的船舶可否被申请扣押和拍卖?

海事海商律师简述|光船租赁的船舶可否被申请扣押和拍卖?

承租人可否申请所属地海事法院扣押另一方当事人光租而来的船舶,是海事和海商实务界中的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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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纠纷中保险人未履行对保险合同相应条款之说明义务的几种情况

海运纠纷中保险人未履行对保险合同相应条款之说明义务的几种情况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对于涉及到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部分时,根据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应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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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关于海上保险赔偿中的利息计算问题

简述关于海上保险赔偿中的利息计算问题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践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可能会发生相应的纠纷,在纠纷解决之前,保险人往往不会轻易的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这就产生了保险赔偿事后产生的利息问题。如果法院确认了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保险人不仅需要理赔其所拖欠支付的保险赔偿,还应当支付这笔保险赔偿所产生的利息,即被保险人的利息损失。面对海上保险赔偿中的利息计算问题,编者认为有下列几个要点需要给予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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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和认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

如何判断和认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以国内国际相融合、线上线下相融合、商务法务相融合,为您的案件免费诊断并提供海事海商纠纷、航空运输诉讼、陆路运输纠纷解决方案,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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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费支付问题

简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费支付问题

作为货代企业,运费收入可以说是最主要的利润来源,所以说更应该关注与运费相关的法律问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谁来支付运费、怎么支付运费,是一个非常实在和接地气的问题。运费的支付方式是比较灵活的,既有可能是由托运人来支付,也有可能是由收货人来支付,也就是俗称的运费预付、到付。对此,编者有必要系统的来为大家整理一下,并阐述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希冀为同行提供更多的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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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海运承运人驾驶船舶与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如何区分海运承运人驾驶船舶与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因为对于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船公司来讲,货代企业很多情况下都是托运人,而一旦货物在船公司的责任区间内发生货损或货差,船公司欲以前述免责事由进行抗辩,那么我们就需要初步判断理由是否成立,进而决定在商业索赔谈判中的强势程度或索赔底线,所以货代企业对于前述概念的初步理解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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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海损担保函的种类及其法律效果

简述海损担保函的种类及其法律效果

共同海损担保函,是收货人向船舶所有人提供的一份书面文件。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如果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并且需要分摊共同海损的事实是成立的,货方可能会被要求分摊共同海损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收货人为了保证能够及时的提取货物,避免因共同海损损失分摊费用未被清偿而无法及时提取货物,会请求货物保险人向船舶所有人提供此种担保函,以保证届时可能产生的共同海损损失分摊费用能够得以偿付,从而保障自己针对所收取货物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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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运代理实践中代理人的是否有货物留置权?

海上货运代理实践中代理人的是否有货物留置权?

海上货物代理合同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形成代理合同,其中支付代理费自然是委托人基于合同项下最主要的义务,也是代理人最为关切的义务。实践中,委托人拖欠代理费的事件时常发生,货运代理人如何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保障代理费的获取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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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卸货港滞期的原因为码头涌浪大、大暴雨等天气原因,能否认定不可抗力?

如果卸货港滞期的原因为码头涌浪大、大暴雨等天气原因,能否认定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宏观的来看包括了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要注意区分的是, 不可抗力与自然潮汐变化或者天气因素是不一样的。换言之,发生了暴风雨、大风浪不能当然的就认为是存在“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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