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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预借提单及其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布日期:2021-08-13 16:02:35【

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者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收,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承运人原则上是不能签发预借提单的,因为这种行为可能会造成第三人提单持有人的损失。尤其是对于承运人和托运人合意串通,在明明货物未装船的情况下签发已装船提单的这种行为,对于善意提单持有人而言则危害性更大,承运人无论如何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

预借提单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承运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新疆奎屯云森纺织有限公司诉以星综合航运有限公司预借提单侵权案中【(2005)津高民四终字第163号】中,天津海事法院认为:“本案是预借提单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签发已装船提单,或者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装船日期。尽管该案进行了上诉,但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与天津市海事法院的观点相一致,并认为:“在本案中以星公司预借提单的行为客观上掩盖了货物未全部装船的真实情况,致使货物托运人在逾期交货的情况下仍能出示符合信用证最后装船期的提单向银行结汇,也使云森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接受包括提单在内信用证项下单据,丧失了对货物卖方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的权利。因此被告以星公司应对原告货物市场跌价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预借提单行为的侵权性毋庸置疑,作为专业物流律师,编者更不会推荐承运人此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有时候为了便于结汇,承运人在非串通和故意侵害第三人的前提下也会签发这个提单,只是在签发提单之时承运人会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保证如果对第三人提单持有人可能受到的损害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尽管如此,承运人也不可依据保函来对抗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说是依据这个保函在承担完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之后,转而向出具保函的一方行使追偿权。看似复杂,实际上承运人也只是多了一个可以帮他偿还对第三人赔偿责任的主体罢了。


对于这个保函的效力,人民法院是予以认可的,只是这里要求承运人主观上不能存在对第三人的恶意。但是总体来说,实务人士应该充分的认识到预借提单签发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在实际中应该尽可能的避免签发这类提单,确实必须要签发的,应该要求托运人和比较靠谱的第三方出具相应的保函。


然而目前很多货代企业作为承运人时,在收到预借提单”的请求,认为只要收到保函就可以高枕无忧,但是就如笔者此前所述,保函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同时续追偿也未必一帆风顺。在审查预借提单保函的过程中,货代企业很少也很难去审查出具保函一方的经营情况和后续赔偿的履行能力,有时出具保函一方明明经营存在困难,公司没有什么财产的情况下,货代企业仍然接受其保函而预借提单,这就带来了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一旦第三人起诉货代企业,货代企业在赔偿后向出具保函方追偿时却无奈发现没有履行能力,那么就非常被动且无奈了。


甚至有时预借提单”还有可能涉及到信用证诈骗等更为严重的不利后果。所以笔者建议,在经营过程中,尽可能避免预借提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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