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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一审败诉,二审委托翟东卫律师团队,最终法院成功改判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布日期:2022-05-19 15:49:01【

一.案情描述:

客户一审委托其他律师败诉,客户不服一审判决,自己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民终 1**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我方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后面从朋友口中了解到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面对面了解我们团队专业实力后,决定委托了我们律师,接到案件后我们律师第一时间分析了整个案情情况并申请再审,整理了更细化的证据材料和找到案件关键点,进行打这场官司。最终法院改判,支持我方公司的大部分诉讼请求!(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二.我方公司向法院提出再审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改判支持我方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对方公司赔偿我方公司货物损失1220823. 3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1232.61元。

3、由对方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办案过程:

对方辩称:

1.本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方公司没有上诉即应当视为是对一审判决结果的认可。

2.我方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以上所述三组证据不是新证据,上述证据在一审庭审前就已经存在,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提供。另外,从实体角度来讲,上述证据也不能证明双方间存在 运输合同关系。(2018)粤039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且未生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深圳市版权协会出具 的[2019]深版协电证固字第N0510号及第N0511号电子证据固化 报告只是双方在其他合作过程中的告知邮件,对方只提供相关货 物的装箱单和发票,需要了解欧洲海关的税金金额,由于我方公司没有接受海关开具的账单,因此双方的合作关系没有成立。(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4.我方公司称有杨*手写的存在异常货物柜号,但上面没有杨*的签名,不能证明是杨*所写。

我方向法院提供的证据:

我方律师对原审证据内容进一步细化,并向本院举证如下:

证据一:QQ聊天记录(我方余*8与对方公司客服樊*);

证据二:T19交接单

证据三:T20交接单。

证据四:《我方-对方三人小组》QQ讨论组聊天记录。

证据五:《双方公司铁路对接群》QQ讨论组聊天记录。

证据六:QQ聊天记录(我方公司冯**与对方公司王**)及对方销售经理王*与我方公司财务冯**QQ聊天记录对账内容及过程整理。

证据七:客户业务结算单;

证据八: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

证据九: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客户对账单。

证据十:《中欧铁路成都时效表》(2018-l-22)

证据十一: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2019]深版 协电证固字第N0510号)

证据十二: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2019]深版 协电证固字第N0510号)。

证据十三:(2018)粤039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十四:(2019)粤03民终1496*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十五:告知函;

证据十六:对账汇总表;

证据十七:中国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收款回单。

证据十八:赔偿函及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

四.仲裁结果:

再审申请人我方公司申请再审理由部分成立,对成立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由于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实体处理有误,本院再审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

二、 对方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我方公司货物灭失损失人民币995701元及利息损失21232. 61元。

三、 驳回我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退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89. 25元,由我方公司负担1448元,由对方公司负 担6541. 25元;保全费5000元以及再审案件受理费7989. 25元,由我方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2007年起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现由30多名专业 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中,有留学生10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能够熟练 书写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够以英文、法文参与商务谈判。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作为物流企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供应商,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2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英国、印度、东南亚、香 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行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