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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计缺陷是否构成船舶不适航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布日期:2021-10-12 14:52:37【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保证船舶适航是承运人应尽的义务,因船舶不适航而导致的货物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依照《海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但在实际运输过程当中,海上的情况瞬息万变,同时《海商法》第五十一条又规定了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十二种情形。其中第十一项规定了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承运人免责。


承运人能否主张船舶设计缺陷从而适用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予以认定。

第一,船舶设计缺陷可以被发现或被处理。船舶修造过程中,船舶修造人因自身原因致使船舶出厂时即具有缺陷,但承运人凭借船舶运输经验以及自有工作人员可以将缺陷发现并处理,或者在开航前或开行当时上报承运人,承运人不使用该船舶的,不会造成相应损失,亦不承担责任。但在承运人明知的情况下,未进行谨慎处理就使用该船舶,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船舶设计缺陷较为隐蔽,不能被发现。船舶出厂时即有设计缺陷,但依据承运人经验和谨慎处理不能发现的,承运人使用该船舶进行运输的,造成相应损失的,构成《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一项的情形,承运人免责。

相关案例:

在(2016)浙民终480号绍兴县金斯顿针纺织有限公司为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当中,金斯顿公司委托三井株式会社将一批货物自宁波运至沙特。三井株式会社作为承运人签发提单。承运船舶MOLCOMFORT轮航行至印度洋海域时,船体中部横向断裂成两截沉没。船上货物全部灭失。金斯顿公司持正本提单起诉主张承运人三井株式会社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本案经过两审,法院均认为船舶设计缺陷系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潜在缺陷,判决承运人三井株式会社免责。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因船舶沉没无法打捞,海事法院结合了检验保养记录、姊妹船的横向对比调查报告,同步采信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认定其设计缺陷确实经谨慎处理仍无法发现的事实。


综上,承运人若要主张其船舶设计缺陷免责,必须保留船舶设计数据、检验保养记录等证据,合理运用专家辅助人或是司法鉴定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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