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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合同纠纷如何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布日期:2021-07-21 11:13:42【

典型案例:保理合同约定本合同引起的纠纷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但基础合同约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保理商起诉债权人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

一、若保理商起诉债权人

律师观点商业保理既不同于债权转让,也不同于资金融资,而是集债权转让和保理融资于一体的综合金融业务,应当根据商业保理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确定管辖,即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若债权人以基础交易合同对争议解决条款另有约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裁定驳回的风险将面临较大可能。

二、若保理商起诉债务人

律师观点基础交易合同的核心在于应收账款债权,应收账款发生转让,则意味着合同也发生了转让,除保理商明示放弃原基础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外,保理商单独起诉债务人的,应当受到基础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约束,即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若保理商以保理合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可能存在被债务人以基础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裁定移送的法律风险。

三、若保理商同时起诉债权人、债务人

律师观点:虽然商业保理以基础交易合同为基础,但商业保理属于特殊的金融业务形式,涵盖的债权转让和保理融资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和必要性保理商共同起诉债权人、债务人的,若案涉保理业务属于公开有追索权保理,则可以合并审理,依据保理合同确定管辖若案涉保理业务属于他类保理,保理商起诉债权人依据的是保理合同,起诉债务人依据的是基础合同,分别属于不同的诉讼,应当分别审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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