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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究竟有什么样的证明效力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布日期:2021-08-03 17:52:26【

    提单物流企业业务中常见运输单证几乎所有物流企业都不可避免接触提单,全面了解提单法律上究竟有什么样的效力,够帮助物流企业避免很多业务操作潜在法律风险。

   我国海商法对于提单较为明确定义,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根据该条定义,提单有个最为重要的作用就是: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将货物装船的证明。至于实际具体的情况还要视其签发什么样的提单而定,比如承运人如果签发的是收待运提单,表明承运人确实已经收到货物,但是还没有装船。提单作为证明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或者将货物装船,在不同的时间段和承运人不同的行为下还有着一定的区别,我们就以“已装船提单”为例分两种情况进行说明。

 

1、初步证据。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除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换言之,承运人可以提出完全相反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记载的内容不符。

举例说明:A托运一批货物给B承运人,B签发收获待运提单给A,这个A能够初步的证明B已经收到A的货物,但是在即将装船之时,B发现实际装运的货物与提单上记载的不符,这样就无法签发已装船提单,此时B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并要求A补交正确的、与提单内容记载一致的货物。

当然,如果承运人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通常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因为交付承运人已经封箱承运人不能破坏铅封的前提下核实内容是否与提单一致,也没必要加重自身的义务,因此往往绝大多数已装船提单货物品名、数量都会批注不知条款承运人写明货物据称为某些货物

承运人通过这种方式明确提单所载的货物不论品名、数量还是性质都是托运人提供承运人无法确认货物是否所称一致。但需要注意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并不认为预先印制提单上的said to据称构成海商法七十五条所称无法核对进行的批注

比如20091案件,法院认为said to weight没有明确说明不符之处怀疑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且该表述事前打印提单批注习惯做法也就不构成海商法七十五条有效批注也就不免除根据提单所载交付货物义务


2、绝对证据。

如果承运人没有提单上加注有效的保留性批注,那么该份清洁提单构成了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单所载货物善意的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保证即便强有力的证据足以推翻提单的记载相应的证据也是不被接受的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七条的后半段规定:“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这表明,即使是由于托运人的过错导致提单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交付的不同,承运人也不能以是由于托运人的过错为由来对抗善意的提单持有人,只能说在向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提单持有人作出损害赔偿后,向托运人进行追偿。

例如:提单上记载的货物为100箱苹果,而实际交给提单持有人的收货人的苹果箱数是90箱,出现了10箱的短少。如果收货人并不知道实际的苹果数目为90箱,即使承运人能够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当时收货之时确实是90箱,自身并没有责任,但是承运人仍然需要向善意的提单持有人承担10箱短少而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但事后可以向托运人追偿相应的损失。

当然情况只发生在提单持有人善意情况区别是否善意往往集中在是否信赖提单所载内容是否对于提单所载实际货物不符毫不知情之上。

    因此,对于物流企业而言,对外签发提单应当注意接收货物的情况,如有必要应当在提单上进行有效的批注,已表明货物不符合情况、怀疑以及根据或者无法核实货物同样的,如果合法善意持有提单受领货物清洁提单所载不一致时,权利受到侵害,可以适时主张权利积极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