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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实际托运人以未取得提单为由向货代主张损害赔偿?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布日期:2021-11-10 15:06:29【

         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中,有时候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会产生工作上的纠纷,尤其是在海上运输合同中,委托人很可能因自己没有取得相应的提单而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进而会要求货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货运纠纷律师)

         比如在无锡大华制衣有限公司诉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中【(2012)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59号】,原告无锡大华制衣有限公司就诉称,被告作为货运代理人,在履行货运代理合同中存在过错,导致原告失去对货物的控制并因此遭受损失。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损、运杂费损失及利息。(货运纠纷律师)

尽管原告在这个案件中并没有胜诉,但是至少他在诉求中表述的有一项是正确的,那就是这里的关键在于货代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委托人(本案中就是实际托运人)以未取得提单为理由进而认为是货代的过错,那么编者在此就尽可能的归纳一些实际的处事做法进而对这里面的“过错”进行梳理和分析。(货运纠纷律师)

1、过分的依赖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此前所述的FCR(或其他票据类文件)。实务中,有时候委托人基于自身的认识水平或客观原因,不去要求签发提单,而是看到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或其他票据类文件)就安然自得,认为这就可以代表货物物权凭证、代表了提单、甚至还要代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运纠纷律师)

在本案中,如果委托人疏于或懈怠于主张请求交付单证,那么对未来失去货物控制肯定是要担有一定的责任。相对应的,如果货代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但过失或过于自信的避免向委托人披露相应的“利害”,可能会被视为有过错。(货运纠纷律师)

2、过分的依赖交易习惯。实务中,有时候承运人会基于诸多考量(比如怕麻烦、担心可能会有时间成本等)原因把放弃索要提单当作交易惯例,这种做法是有一定的风险性的,一旦货物失去控制,很难以存在这项交易习惯为由去对抗我国《海商法》中第四章的相关要求进而主张相应的货物权利。(货运纠纷律师)

因此,如果过分的依赖不靠谱的交易习惯,无论是委托人还是货代,自身都是会有一定过错的。

3、对提单信息把握不准。有些委托人和货代不去审查和确认提单记载的信息,草草了事,甚至也不会发送记载货运信息的委托书等等。这些做法都是危险的,委托人和货代之间会就相应的事务在代理合同中进行约定,而未完成相应约定的一方主体很可能就会被视为是存在过错。(货运纠纷律师)

上述三种存在过错的做法都是可能会导致托运人(委托人)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具体究竟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还要视具体的合同和实际的情形予以认定和处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货运纠纷律师)前述案件为例,实际托运人遭受损失原因系无法使用FCR进行信用证结汇,涉案信用证很明确的说明接受清洁提单,不难看出,该损失重要原因就是实际托运人混淆了FCR与提单性质作用导致的,同时导致了实际托运人怠于索要正本提单进而形成了连锁反应最终导致无法结汇成功。(货运纠纷律师)
      
这个案例实际托运人惨痛的损失告诫所有对外贸易企业,一定要重视提单海上货物运输作用,也要积极行使自身权利相应的作为实际承运人的企业,怠于履行签发提单义务的行为有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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