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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卸货港滞期的原因为码头涌浪大、大暴雨等天气原因,能否认定不可抗力?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布日期:2021-12-17 10:29:01【

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是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曾在福建君领海运有限公司、嘉兴汇鑫海运发展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2019)浙民终86号】中,双方当事人就“卸货港滞期的原因为码头涌浪大、大暴雨等天气原因,能否认定不可抗力?”的问题发生争议,对此编者认为有必要集中的探讨一下有关不可抗力的问题。(海运纠纷律师)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宏观的来看包括了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要注意区分的是, 不可抗力与自然潮汐变化或者天气因素是不一样的。换言之,发生了暴风雨、大风浪不能当然的就认为是存在“不可抗力”。在这一案例中,作为原告的君领公司认为,大连港突发台风造成暴雨、涌浪等情况属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以及不可克服的自然事件,系不可抗力因素,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君领公司无需承担延期卸货的违约责任。(海运纠纷律师)


而法院则认为:涉案航次在目的港卸货过程中多次停卸的原因为码头涌浪大、大暴雨等等因素,该因素应属自然潮汐变化或者天气因素的范畴,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这一案例本身关键性区分了不可抗力与自然潮汐或者天气因素之间的区别,一般而言,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会就自然潮汐或者天气因素之间的情况做出明确的约定,只要这些约定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不抵触,那么就应该在当事人之间发挥约束作用,当事人也不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来当然的认定这些条款的无效。同样以这一案例为举例,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这样一个条款:“因天气影响造成码头不作业或人力不可抗因素所造成的滞港时间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各承担一半”。(海运纠纷律师)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也侧面的反了发生天气原因早已不是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到的事情,所以建议当事人在达成协议的过程中要尽可能的形成类似这样的条款,并充分结合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外部影响,做好相应的应对。在这样的条款形成之后,也不要用“不可抗力”因素去否认这些条款的效力,这样做也很难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受到相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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