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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船舶挂靠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返回列表 来源:瀛尊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布日期:2021-08-11 15:18:47【

在航运实务和海事司法实践当中,船舶挂靠的现象屡见不鲜。


船舶挂靠是指没有运营资质的个体运输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为了进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规避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管理规定,将船舶所有权登记在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船舶运输企业名下,向该运输企业交纳管理费,并以该运输企业的名义从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这种现象现实存在并且会长期存在。其存在的原因就是船舶登记制度的不完善。我国船舶物权登记的审查方式偏重于形式审查,而不在于实质审查,也很难做到实质审查。

很多航运企业将营运资质出售挂靠人获得管理费,挂靠人又凭借资质获取更大的收益,如此“双赢”的局面何乐为不为?


虽然船舶挂靠行为违法,但不代表其合法权利不应予以保护。挂靠人还是可以通过法律来获得救济,其途径包括以下三点:


一、挂靠合同有效。挂靠行为虽然违反了船舶登记管理规定,但仅违反了管理性规定,并不违反效力性规定。挂靠行为侵害的是第三人的利益,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交通管理部门也没有禁止该行为,反而要求挂靠人实现企业化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故挂靠人可以通过合同之诉确认挂靠合同的有效性。


二、依照合同约定划分责任。船舶运营当中难免会出现碰撞等侵权行为,其受害人往往不知道挂靠人的存在,如果法院查明挂靠人,挂靠人和名义所有人,将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挂靠人可以依据挂靠协议中的约定,划分责任;


三、运用登记对抗主义保障物权。船舶作为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挂靠人虽是名义上的所有人,但对外是有权处置船舶的,而对内是一种无权处分的行为,善意第三人在此时可以善意取得船舶。故挂靠人应尽量选择共有的形式挂靠船舶,并签署共有协议明确共有份额,以便挂靠解除时规避争议,故将己方所有权显露在外可以保障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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